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
原民綜字第1150041201號
主 旨:預告訂定「未成年人繼承及使用原住民自製獵槍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未成年人繼承及使用原住民自製獵槍規定如下:「未成年人因繼承取得原住民自製獵槍所有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選定具原住民自製獵槍製造、運輸或持有資格之保管人代為保管;並應由法定代理人會同前開保管人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經保管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保管人變更時,亦同。」。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ip.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6樓。
(三)電話:(02)89953077。
(四)傳真:(02)85211590。
(五)電子郵件:super719522@cip.gov.tw。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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