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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 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2468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導師職務加給差額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九點,除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導師職務加給差額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九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導師職務加給差額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八、對地方政府補助比率如下:

(一)財力第一級者,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五十。

(二)財力第二級者,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六十。

(三)財力第三級者,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

(四)財力第四級者,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

(五)財力第五級者,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九十。

(六)本要點補助比率得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業務推動情形,在第一款至第五款範圍內酌予增減。

(七)報經行政院核准者,補助比率不受前六款之限制。

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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