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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補登) 院臺人字第1155017651號

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院  長 卓榮泰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經濟能源農業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開發及管理。

  二、國際貿易、對外投資及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

  三、產業及中小企業輔導發展。

  四、智慧財產權、標準檢驗及公平交易。

  五、能源發展與安全管制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輔導管理。

  六、農漁牧業發展及農業資源管理。

  七、農業金融、國際農業合作及農漁民福利。

  八、國家發展規劃、經濟發展、產業發展、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法制革新與協調及國家發展基金。

  九、其他有關經濟、能源及農業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統籌打擊詐欺犯罪政策及執行策略,協調跨部會打擊詐欺犯罪分工與整合、協調及推動其他涉及打擊詐欺犯罪工作,置指揮官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經貿談判辦公室:統籌經貿談判政策及執行策略,協調跨部會經貿談判分工、推動與整合,專責推動多邊及雙邊經貿談判,置總談判代表一人、副總談判代表二人或三人、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四、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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