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
台財資字第1150003104A號
修正「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
附修正「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
部 長 莊翠雲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調整或進行必要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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