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
核輻字第11500113061號
訂定「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罰鍰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罰鍰裁罰基準」
主任委員 陳明真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罰鍰裁罰基準
一、為使主管機關於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之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計算外,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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