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 環部保字第1151053162號

主  旨:公告「石門風力更新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石門風力更新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列各目情形之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評述理由如下:

1、本計畫之上位計畫包括「國家發展計畫」、「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永續能源政策綱領」、「氣候變遷因應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全國國土計畫」、「修正全國區域計畫」、「新北市國土計畫」等;開發行為半徑10公里範圍內之相關計畫包括「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變更石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一核能發電廠除役計畫」、「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石門綠能石門區風力發電開發計畫」、「石門旅館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等。本計畫配合國家能源政策,規劃更新3部風力機組,提高風機運轉效率,經檢核評估本計畫開發符合上位計畫,且與周圍相關計畫,無顯著不利衝突且不相容之情形。

2、本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已針對施工及營運期間之「空氣品質」、「噪音與振動」、「水文及水質」、「地形及地質」、「廢棄物與剩餘土石方」、「電磁場」、「生態環境」、「景觀遊憩」、「社會經濟」、「交通」、「文化資產」及「安全評估」等環境項目,進行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並就可能影響項目提出預防及減輕對策。經評估本計畫開發對環境資源及環境特性,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3、本計畫非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開發單位依據「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及「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等調查方法,於計畫區及其周邊1公里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分述如下;本計畫已採行相關生態保護對策,經評估本計畫開發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1)陸域植物:衝擊區內發現有「2017年臺灣維管束植物紅皮書名錄」列為瀕危等級1種(臺灣蒲公英)、易危等級1種(小毛茛)及受脅等級1種(蘭嶼馬蹄花),其中蘭嶼馬蹄花為人工栽培之綠化樹木,臺灣蒲公英及小毛茛為季節性草本植物。本計畫施工及營運期間採行相關陸域植物保護對策,經評估對於陸域植物生態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2)陸域動物:衝擊區內發現有珍貴稀有第二級保育類11種(穿山甲、麝香貓、東方蜂鷹、大冠鷲、鳳頭蒼鷹、赤腹鷹、黑鳶、大鵟、黃嘴角鴞、領角鴞與遊隼),及其他應予保育之第三級保育類3種(臺北樹蛙、紅尾伯勞及臺灣藍鵲),本計畫已針對施工及營運期間擬定生態保護對策,經評估對陸域動物生態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3)水域生態:調查範圍內未記錄有保育類物種,本計畫於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採行廢(污)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態保護對策,經評估對水域生態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4、綜整評估本計畫對當地環境品質或涵容能力之影響結果如下,顯示本計畫開發未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1)依據空氣品質模擬結果顯示,除懸浮微粒(PM10)及細懸浮微粒(PM2.5)背景濃度已有超過空氣品質標準情形,其餘空氣污染物項目均可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經開發單位採行相關空氣污染防制及減輕對策,已降低對周圍環境空氣品質之影響。

(2)本計畫已就施工及營運期間之噪音振動、交通環境等項目對鄰近敏感點進行評估,本計畫開發單位已採行影響減輕對策,經評估已達環境保護之目的,本案開發未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5、本計畫場址位於新北市石門區,本計畫土地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既有風力場址之管制區,本計畫屬風力發電機組更新,開發行為基地為原機組設置位置,不影響原有土地之利用,經評估對當地居民之遷移、權益及少數民族傳統之生活方式,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6、本計畫屬於再生能源風力發電,營運期間並無使用或衍生如「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定義之危害性化學物質,經評估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7、本計畫場址位於新北市石門區,營運期間僅以風力提供機組運轉發電,各項目評估影響範圍局限於場址附近,並未對其他國家之環境造成顯著不利影響。

8、本計畫屬於再生能源風力發電,營運期間僅以天然風力提供機組運轉發電,無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之情形。

9、其餘審查過程未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之各方主張及證據經審酌後,不影響本專業判斷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二)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三)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部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部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四)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後,再由本部轉送行政院審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