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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 保費職字第11513567792號

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白麗真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職業工會與漁會辦理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災保)之加、退保及催、收繳保險費等業務,以提高保險費收繳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下列情事者,依其當月已繳納勞工保險費(以下簡稱勞保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六元:

(一)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並依規定向本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以網路申報者,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三以上。

(二)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年度六月份之「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保險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

(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報告表」送本局備查。

  職業工會及漁會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而彙繳率未達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標準,經其向所屬會員催繳,彙繳率於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次月底前符合規定者,得依前項規定核給補助。

  符合第一項補助規定之職業工會及漁會,其所申報之會員欠費,已於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次月底前繳納者,另得依其補繳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六元。

三、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下列情事者,依其當月僅參加災保者之已繳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以下簡稱災保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元:

(一)按時彙繳僅參加災保者之當月災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並依規定向本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以網路申報者,彙繳當月僅參加災保者之當月災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三以上。

(二)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檢送相關書表。

 

六、職業工會及漁會使用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符合第一點之補助目的,並運用於辦理勞保及災保業務相關之人事費及業務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者,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

  受補助款尚有結餘款,及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檢送受補助年度「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報告表」時一併繳回本局。但每年利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本誠信原則對補助款運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自主檢核,如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第一項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職業工會或漁會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年度加保不符規定人數佔該職業工會或漁會當年度新加保人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補助款之半數;在百分之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十五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補助款;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及第二個月補助款。但次年度未核給補助款者,不予扣除。

(二)已預收勞保費或災保費,而未依規定設立保險費之專戶,或未依規定檢送「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或「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報告表」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暫停撥付。於當年年底前仍未改正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予核撥。

十一、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及受託辦理勞保業務之團體,亦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者,依其當月勞保費計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六元。

 (二)按時彙繳當月災保費者,依其當月僅參加災保者計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元。

   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其申請與結報程序、補助款運用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點至第八點、第九點第二款及第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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