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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輔業字第11502003021號

修正「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第七條。

附修正「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第七條


主任委員 嚴德發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退除役官兵未就業,經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後,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得申請推介就業津貼。

  服現役且預定退伍除役日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年限之官兵,得持國防部或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之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影本,於屆退日前經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並於退伍除役日之後,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亦得申請推介就業津貼。

  前二項申請人實際就業機構及投保單位應與介紹卡所載推介就業機構一致。但經證明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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