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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台財關字第1151023070號

主  旨: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鑑於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已遭濫用為新興毒品之吸食工具,為阻絕新興電子煙氾濫,提高海關緝私條例裁罰之嚇阻不法效果,預告期間定為7日。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聯絡人:廖稽核。

(四)電話:02-25505500分機2958。

(五)傳真:02-25508100。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翠雲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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