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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局影(推)字第11530039272號

修正「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一點、第二點附表一及第三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一點、第二點附表一及第三點附表二

 

局  長 王淑芳

 

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一點、第二點附表一及第三點附表二修正規定

四、申請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者,應於國際電影市場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下列各款之文件,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向本局提出線上申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齊全或內容不備,且能補正,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一)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申請書一份。

(二)依法核發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影片發行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參展人員為申請者員工之證明文件一份(應附加蓋申請者印信之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證明;參展人為申請者負責人者,免附)。

(四)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

(五)依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申請者,應附參展影片之國產電影片分級證明影本一份;其依同點項第二款申請者,應附參展影片之影片資料、切結書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六)受前款國產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委託於國際電影市場展期間銷售該國產電影片著作財產權之證明文件一份。

(七)申請攤位費補助者,應檢附租用攤位費支用單據正本。

(八)申請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補助者,應檢附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支用單據正本。

(九)申請參展人員出入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通行證費補助者,應檢附通行證影本一份及購買通行證支用單據正本。

(十)申請參展人員機票費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機票票根正本或電子機票;

2、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正本或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一份;

3、登機證存根正本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一份。使用電子登機證者,得以網路下載列印電子登機證紙本並簽名後辦理報支。

(十一)申請國產電影片翻譯字幕費者,應檢附該語言字幕翻譯費僅向本局申請一次之切結書正本、含翻譯字幕之影片樣本一份(包含但不限於DVD格式或儲存於電子儲存媒體,如隨身碟、外接式硬碟等之影片數位檔案)及字幕翻譯費支用單據正本。

(十二)申請廣告費補助者,應檢附廣告費支用單據正本及廣告(平面媒體需附廣告正本,電子或其他形式媒體需附網站頁面或照片)。

(十三)申請租用設備費補助者,應檢附租用設備費支用單據正本及租用之現場設備照片。

(十四)經費收支明細表一份。

(十五)參展報告一份。

(十六)領據及申請者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各一份。

  前項申請書及相關報告表件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匯率換算,應檢附刷卡兌幣紀錄或支用單據開立日之匯率表(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證明。

五、申請者應依限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並上傳前點所列文件後,並以親自(含委託他人)或掛號付郵遞送前揭須用印之文件及支用單據正本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補助事由。親自(含委託他人)送達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並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掛號付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申請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收件順延至收假後第一個工作日。違反前二項規定,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所檢附之文件,不論補助與否,除支用單據正本外,其餘概不退還。

  申請案經本局依本要點規定審查核定給予經費補助後,本局應將核定後之補助對象、補助案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

 

十一、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執行補助案之主要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自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至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動相關(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及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第二點附表一及第三點附表二(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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