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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工程企字第1150100270號

主  旨:預告修正「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三、「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三)聯絡人:吳技正。

(四)電話:02-87897616。

(五)傳真:02-87897604。

(六)電子郵件:yzw1596@mail.pcc.gov.tw


主任委員 陳金德



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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