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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 臺教高(五)字第1152202648A號

訂定「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附「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部  長 鄭英耀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

第 三 條  參加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二千元,包括筆試費用。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六千元,包括學位論文審查費及口試費用。

  報考人於報名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報名費。但已繳交報名費而未於報名期間內寄繳報名表件,或經審查為不符應試資格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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