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
臺教高(五)字第1152202648A號
訂定「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附「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部 長 鄭英耀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
第 三 條 參加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二千元,包括筆試費用。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六千元,包括學位論文審查費及口試費用。
報考人於報名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報名費。但已繳交報名費而未於報名期間內寄繳報名表件,或經審查為不符應試資格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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