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
農茶改服字第1156114799號
修正「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收費標準」。
附修正「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收費標準」
場 長 蘇宗振
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每樣品鑑識費用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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