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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金管證券字第1150347736號

一、為提升證券期貨業客戶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跨業合作,在資訊安全之原則下,證券期貨業得合理利用客戶資料以提升消費者權益。

二、證券期貨業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應建立內部控制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其資料共享範圍及程序,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共享者從其規定外,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並於公司網站揭露隱私權政策,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證券期貨業得為辨識風險、進行風險控管、減少客戶重複輸入資料等便利客戶作業或為合作辦理業務,辦理金融控股公司與所屬金融機構子公司間、金融控股公司所屬之各金融機構子公司間、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與所屬金融機構子公司間及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所屬各金融機構子公司間之資料共享。

(二)證券期貨業得為便利客戶作業或為合作辦理業務,辦理非屬前款之金融機構間之資料共享。

(三)證券期貨業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之內部控制規範、共享資料應明確約定之內容、可共享之資料型態等,應遵循本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三六五四九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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