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運授全部字第1150200671A號
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附表二、第二十二條附表三、附表四。
附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附表二、第二十二條附表三、附表四
部 長 李洋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指人員操控下列飛行載具,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
(一)無動力飛行傘(以下簡稱飛行傘)。
(二)滑翔翼。
(三)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
二、訓練機構:指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以前經教育部認定,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訓練之機構。
三、載飛:指人員操作飛行載具,搭載受載飛者進行無動力飛行運動之行為。
第 九 條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
(一)載飛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三千元。
(二)指導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或換發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辦理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為之。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