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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運授全部字第1150200671A號

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附表二、第二十二條附表三、附表四。

附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附表二、第二十二條附表三、附表四

 

部  長 李洋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指人員操控下列飛行載具,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

  (一)無動力飛行傘(以下簡稱飛行傘)。

  (二)滑翔翼。

  (三)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

  二、訓練機構:指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以前經教育部認定,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訓練之機構。

  三、載飛:指人員操作飛行載具,搭載受載飛者進行無動力飛行運動之行為。

第 九 條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

  (一)載飛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三千元。

  (二)指導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或換發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辦理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為之。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十七條附表二、第二十二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附表二、第二十二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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