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運產(四)字第1150401194A號
修正「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七條。
附修正「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七條
部 長 李洋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第三條申請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補助者,其補助比率或金額,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由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補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予以補助。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二、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前二款學校,屬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最高補助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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