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運設(一)字第1150601387A號
修正「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第三條
部 長 李洋
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第三條修正修文
第 三 條 前條所稱重大國際賽會如下: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二、國際單項運動賽會: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本部認定為我國運動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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