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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農牧字第1150043242號

主  旨:修正「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飼料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

 

部  長 陳駿季

 

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修正規定

1.植物性飼料

1.1乾草及粗芻料

1.1.1乾草

1.1.2纖維質

1.1.3農作物及其副產物,包括穗、穗軸、殼、種皮、桿及其他可供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食用部分

1.2鮮草

1.3青貯料

1.4植物性熱能飼料

1.4.1穀粒及其碾製副產物,包括碎粒、麩皮、糠、碎片、渣及其他可供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食用部分

1.4.2根莖類及其加工副產物

1.4.3糖蜜

1.4.4植物油脂

1.4.5澱粉

1.4.6糖漿、甜菜糖、葡萄糖、蔗糖及果糖

1.4.7蔬果及蔬果渣

1.5植物性蛋白質飼料

1.5.1種籽及其加工產品

1.5.1.1種籽、油籽粕與其萃取物及加工副產物

1.5.1.2胚芽

1.5.1.3筋質粉

1.5.1.4濃縮蛋白

1.5.1.5水解產物

1.5.2發酵產物

1.5.2.1釀製副產物

1.5.2.2微生物發酵產物

1.5.3藻類及其加工產品

1.5.4酵母粉及其加工產品

2.動物性飼料

2.1乳製品

2.1.1乳粉

2.1.2乳清

2.1.3乳糖

2.1.4乳蛋白製品

2.1.5發酵產物

2.2血粉、血漿粉、血漿蛋白、濃縮副產物,限使用於反芻動物以外之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

2.3家畜、家禽之肉塊、肉粉、肉骨粉、骨粉、油粕及其他副產物,限使用於反芻動物以外之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

2.4家畜、家禽、水產動物油脂。但家畜、家禽油脂限使用於反芻動物以外之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

2.5蛋粉及其他副產物

2.6水解產物

2.7水產動物與其加工產品及加工副產物

2.8發酵產物

2.9蠶蛹、蜂蛹、蠅蛆、蚯蚓、麵包蟲、大麥蟲、孑孓、絲蚯蚓、紅筋蟲、蝗蟲,限使用於水產動物

2.10水虻乾(粉):水分含量百分之十三以下,且限以飼料餵養所長成之蟲體製成。以編號1.植物性飼料以外之飼料餵養所長成之蟲體製成者,限使用於家禽或水產動物

2.11動物性循環原料:限使用於豬

2.11.1動物性事業廢棄物。廚餘(R-0106)、動物性廢渣(R-0119)、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

2.11.2一般廢棄物。限集中供膳之學校、國防部所屬軍事及軍事教育機關及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產生之廚餘

2.12非屬2.11之廚餘,不得使用於反芻動物及豬

3.補助飼料

3.1胺基酸、胺基酸鹽及其衍生物

3.2礦物質及其螯合物

3.3維生素及類維生素

3.4脂肪酸

3.5非蛋白態氮產物,限反芻動物飼料使用

3.5.1尿素

3.5.2雙縮尿素

3.5.3氯化銨

4.配合飼料

4.1完全飼料

4.2濃縮飼料

備註:

1、2.11.1動物性事業廢棄物之來源,為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核准再利用機構,依「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規定,以網路傳輸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並取得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且須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再利用為飼料用途者

2、使用2.11.2一般廢棄物作為動物性循環原料者,應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核准之清除機構及再利用機構,以每日紙本紀錄並每月上網申報營運紀錄方式管理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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