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農牧字第1150043252號
主 旨:修正「飼料詳細品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飼料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飼料詳細品目」。
部 長 陳駿季
飼料詳細品目修正規定
一、植物性飼料:
(一)脫脂米糠、輸入飼料用米糠、麩皮、玉米粉。
(二)植物油脂。
(三)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餅)、棉子粕(餅)。
二、動物性飼料:
(一)飼料用全脂乳粉、飼料用脫脂乳粉、飼料用乳清粉。
(二)肉骨粉。
(三)家畜、家禽、水產動物油脂。
(四)羽毛粉。
(五)魚粉、魚溶漿(粉)、混合魚溶粉。
(六)動物性循環原料。
三、補助飼料:
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下列飼料:
(一)飼料用胺基酸。
(二)飼料用礦物質。
(三)飼料用維生素。
(四)含有前三款飼料其中二種以上之綜合性飼料用補助飼料。
四、配合飼料:
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完全飼料及濃縮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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