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農牧字第1150043256號
主 旨:修正「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公告事項:修正「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
部 長 陳駿季
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修正規定
一、含有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或清除處理機構資源化產品,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不在此限。
二、反芻動物之肉塊、肉骨粉、肉粉、骨粉、血粉、油粕、油脂、內臟及其他屠體,不得使用於反芻動物之飼料。
三、輸入之動物性循環原料。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