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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農牧字第1150043256號

主  旨:修正「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公告事項:修正「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

 

部  長 陳駿季

 

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修正規定

一、含有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或清除處理機構資源化產品,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不在此限。

二、反芻動物之肉塊、肉骨粉、肉粉、骨粉、血粉、油粕、油脂、內臟及其他屠體,不得使用於反芻動物之飼料。

三、輸入之動物性循環原料。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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