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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 運產(四)字第1150401219A號

修正「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二條

 

部  長 李洋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具有管理公有資產職權之機關及行政法人。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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