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 運產(四)字第1150401219A號
修正「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二條
部 長 李洋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具有管理公有資產職權之機關及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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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二條
部 長 李洋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具有管理公有資產職權之機關及行政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