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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4日 經授智字第11552800970號

訂定「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部  長 龔明鑫   

     本案授權智慧財產局決行

 

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一、為強化臺美合作關係、便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及提高審查效率,並執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作業。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局:係指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為主張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局。

(二)第二局:係指申請人已在第一局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就相同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第一局之專利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之受理局。

(三)存取碼(Access-Code):係指由第一局所核發,可取得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申請案電子檔,確認其申請案號、申請日、專利類別等資料之案件代碼。

四、智慧局作為第一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在智慧局第一次申請專利,嗣後欲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專利,並主張優先權者,得向智慧局申請該基礎案之存取碼。

(二)申請人得於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中註明申請存取碼;以電子方式申請者,亦同。

(三)申請人申請存取碼無須繳納規費。

(四)申請人嗣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專利,得以提出存取碼,視為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主張我國優先權。

(五)美國專利商標局對於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交換,依其作業程序辦理。

(六)智慧局收到美國專利商標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經核對我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申請案號及存取碼無誤時,將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檔案,以網路傳輸予美國專利商標局。

 

五、智慧局作為第二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專利,嗣後欲向智慧局申請專利,並主張優先權者,得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核發該基礎案之存取碼。

(二)申請人嗣後向智慧局申請專利,主張美國優先權,得提出美國專利商標局核發該基礎案之存取碼,視為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三)依前款提出存取碼者,應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

(四)智慧局依第二款之存取碼,將該基礎案之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及存取碼列入主張優先權清單,以網路傳輸予美國專利商標局。

(五)美國專利商標局收到智慧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將依其作業程序辦理。

六、因網路傳輸問題、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致智慧局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取得正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經智慧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協調處理而取得者,視為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七、因申請人提出之存取碼或基礎案資料有錯誤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致智慧局未能取得正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智慧局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正確資料或補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未補送者,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八、本要點施行日前之專利申請案,亦得依本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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