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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7日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17390號

修正「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一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一點、第四點、第九點


局  長 陳怡鈴


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一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可及管理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確保指定試驗室之檢測能力,特訂定本規範。

四、指定試驗室指定之報告簽署人對所簽署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作業應具有監督之權責。

    國內指定試驗室確保技術有效性之人員、報告簽署人及測試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每年度須參加本局或本局登錄訓練機構舉辦之相關人員訓練課程,通過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但本局或本局登錄訓練機構於年度內未舉辦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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