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運動部辦理運動推手獎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運動部辦理運動推手獎實施要點」
部 長 李洋
運動部辦理運動推手獎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贊助運動發展,獎勵長期奉獻與熱心贊助運動發展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頒給運動推手獎,以深化民間贊助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運動推手獎分為鑽石獎、金質獎、銀質獎、銅質獎及長期贊助獎。
前項頒給之獎項及其應具備之資格,如附件一;每年推薦期間,另由本部公告之。
三、運動推手獎,由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推薦人)推薦受獎人。
推薦人應依前點第二項公告之推薦期間內,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檢具符合資格之文件、資料,向本部推薦。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四、為審查前點第二項推薦案,本部應設審查會,審查各該推薦表及其相關文件、資料,並經核定後,產生各該受獎人。
前項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運動團體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會之評審方式及基準,由審查會定之。
五、本部應就第三點第二項推薦案之審查結果,通知推薦人及受獎人。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運動推手獎;已頒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座:
(一)各獎項受獎人,有申請、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
(二)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七、本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推薦人、受獎人及其負責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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