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件二、第十點附件六、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件二、第十點附件六、附件七
部 長 劉世芳
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件二、第十點附件六、附件七修正規定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工程施作費及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辦理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簽章之費用:補助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項目及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詳附件一。
(二)補助現勘審查費:
1、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件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2、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每件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補助宣導推廣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施作可行性評估:至社區評估設置昇降設備或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施作可行性,每次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2、宣導說明會:經評估可設置昇降設備或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之案件,派員至社區舉辦說明會,提供民眾施作方案經費概估、施作建議、建築法規及補助政策之說明,每場次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3、協助整合社區共識及申請補助:深入社區輔導,協助整合社區共識及申請補助等相關事宜,申請補助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依下列基準補助:
(1)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每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案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施作可行性評估、宣導說明會、協助整合社區共識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由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五、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各請款當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所定之第一級至第五級,編列配合款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十。
八、核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定之申請計畫結案後一個月內,將結案報告(內容包括補助經費、案件基本資料、補助項目及額度、施工前後照片等)及支用明細表(如附件二之一)函送本部備查;執行逾期、違約及其他罰款,應隨同結算賸餘款,依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部。
九、補助款之撥付方式,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工程施作費、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辦理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簽章之費用及現勘審查費: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工程完竣後,補助案件經書面及現場勘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附補助核准函、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工程合約書影本及施工前後照片、工程決算書(如附件五)等文件,向本部申請一次撥付。
(二)宣導推廣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撥付:發生契約權責後,執行進度達到百分之五十或完成期中審查時,檢附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之相關證明或期中報告書影本、補助核准函、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契約書摘要影本(契約書摘要應影附之內容至少包括契約封面、契約總價金、付款條件及雙方簽署頁)等文件,向本部請撥發生權責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撥付:執行進度達到百分之百或完成期末審查後,檢附結案報告書影本、補助核准函、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契約書摘要影本等(契約書摘要應影附之內容至少包括契約封面、契約總價金、付款條件及雙方簽署頁)等文件,向本部請撥發生權責總數之餘數補助款。
(三)除前二款文件外,申請撥款並應檢附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地方政府接受中央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格式(如附件四)。
十四、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八日修正生效前已核定且尚未辦理請款之補助案件,於修正生效後辦理請款者,其配合款比率之編列,適用修正後第五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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