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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8日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16180號

主  旨: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設備類之電池充電器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應施檢驗資訊產品類之不斷電式電源供應器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靜電式變流器及不斷電式電源供應器等商品之檢驗標準已更新且調和為國家標準,為與國際接軌,確保相關商品之安全,爰修正相關檢驗規定,將前揭商品採新版標準檢驗。另為確保產品安全,亦擴大電池充電器列檢範圍,將非3C及直流電輸入之電池充電器納入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源供應設備類之電池充電器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資訊產品類之不斷電式電源供應器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  長 陳怡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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