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 北市監車二字第11550148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115年4月份及115年5月份強制汽車責任險期滿逾6個月車輛(計58輛,詳附件清冊)之註銷處分書。
依 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1條、行政程序法第75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1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二、查旨揭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險均已期滿逾6個月,仍未依前法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送本所註銷牌照,惟查應受送達人不明或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為依規定註銷其車輛牌照,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送達程序。
三、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義務人應盡早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逾期未辦理者,本所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1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15年4月8日保局(產)字第1150417538號及115年5月7日保局(產)字第1150420191號,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經註銷牌照之車輛未重新申領牌照前,禁止使用道路。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