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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 園署綜字第1151015013號

主  旨:預告修正「玉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玉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資訊網(網址:https://www.nps.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聯絡人:游技士

(四)電話:02-37073831分機2315

(五)傳真:02-37073806

(六)電子郵件:shu68@nps.gov.tw


署  長 王成機



玉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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