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附「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部 長 陳世凱
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業者: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外送平臺業者,或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汽車貨運業者。
二、外送員: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外送員。
第 三 條 業者對於外送員,應採取必要管理措施,以降低違規駕駛行為及減少交通事故,並訂定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據以執行。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送轄管公路監理機關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設定合理外送員選用門檻。
二、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
三、系統運行機制。
四、辦理業者自主管理檢核項目。
五、加強高風險外送員管理。
六、重大交通事故通報及處理機制。
七、外送員交通事故率之滾動檢討機制。
八、成效評估及改善機制。
第 四 條 業者應設定合理外送員選用門檻,於招募外送員時,應查詢駕駛紀錄,並確認外送員駕照及車輛狀態正常,且其駕照未有吊扣、吊銷或註銷等異常狀況。
第 五 條 業者應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一小時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對已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應要求其自加入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完成一小時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未完成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者,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前項交通安全教育訓練之內容及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教材內容,以交通部公路局製作之公版教材為限。但業者自行編製教材,並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
(二)未具前目資格者,業者應檢具其學經歷文件,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
第 六 條 業者派單予外送員時,應符合下列系統運行機制:
一、配送內容、路線規劃及取送地點之安排等,應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
二、業者於外送員外送服務期間,如有通知之必要,應採不影響外送導航及工作資訊辨識之方式為之。但涉及緊急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業者應提供中文化之派單系統及相關工作資訊介面;其派單資訊、配送地址、導航圖資及其他與外送服務有關之資訊,應以中文或足以使外送員清楚辨識之方式呈現。
四、業者應提供外送員合理接單審閱時間。
第 七 條 業者應依附表所列項目,每月至少辦理一次自主管理檢核,以確認其作業符合相關法令及本規則規定。
第 八 條 業者對於外送服務期間有以下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之外送員,應依下列規定加強高風險外送員管理:
一、半年內發生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一次者,業者應採取適當之輔導或改善措施。
二、外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應於接獲交通部公路局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安排其完成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一)半年內發生重大交通違規行為達二次。
(二)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
前項運送安全講習之內容及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講習內容應包括交通法規、防禦駕駛及駕駛道德,且時數不得少於四小時。
二、講習教材內容,以交通部公路局提供之教材為限。但業者自行編製教材,並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後,不在此限。
三、講師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第 九 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遇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重大交通事故時,業者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第 十 條 業者應以外送員交通事故率低於一般機車交通事故率為目標,每年訂定外送員交通事故率相關管理策略,並就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外送員交通事故率,定期檢討及採取改善措施。
本規則所稱外送員交通事故率,指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之下列交通事故件數之總和,除以外送員總數計算之:
一、造成人員當場或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事故。
二、造成人員受傷或於事故發生二十四小時後死亡之事故。
第 十一 條 業者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之執行成效評估,並適時檢討及改善,以確保計畫有效執行及符合實際需求。
第 十二 條 業者為查核外送員有無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應依下列程序與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資料比對:
一、業者應按月將外送員及車輛名單清冊,送交公路監理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二、公路監理機關就前款名單,查有重大交通違規者,通知業者提供該外送員之外送服務期間,並於比對確認違規行為發生於外送服務期間後,將違規資料提供業者。
業者告知外送員外送服務期間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時,應載明違規發生之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實。
第 十三 條 業者違反第五條、第八條規定者,分別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業者違反第五條及第八條以外之規定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 十四 條 本規則所定管理、處罰及其他相關事項,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