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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 鐵道土字第1153202634號

訂定「鐵路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鐵路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

 

局  長 楊正君

 

鐵路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

一、目的

    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鐵路橋梁檢測人員培訓制度,強化鐵路橋梁檢測人員之專業知識與實務技能,確保鐵路橋梁結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要點所稱鐵路橋梁檢測人員,係指從事本局所監管鐵路橋梁之定期檢測作業人員,並包含執行此類業務之委外專業廠商實際作業人員。

三、辦理機關

    鐵路橋梁檢測人員培訓、測驗、發證及管理作業由本局辦理。

    前項培訓、測驗及管理作業,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惟檢測人員資格證書之核發,應由本局為之。

四、檢測資格

    鐵路橋梁檢測人員取得本局具名核發之一般課程結業證書及有效期限內之進階課程結業證書者,始具有辦理鐵路橋梁定期檢測工作資格。

五、課程分類與時數

    鐵路橋梁檢測人員培訓分為一般課程及進階課程:

(一)一般課程時數不得低於十四小時。課程內容得包含橋梁檢測及維護基本概論、橋梁劣化機理與常見缺陷、目視檢測與記錄方法、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作業安全規範等。

(二)進階課程(每回)時數不得低於七小時。課程內容得包含鐵路橋梁特性相關課程,並得視橋梁檢測之新技術、新規範或相關發展趨勢排定。

 

六、受訓資格與測驗發證

    具下列資格之一,全程參加並通過一般課程或進階課程測驗者,核發一般課程或進階課程結業證書(附件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相關科系畢業(土木工程相關科系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二條附表一土木工程類科應考資格一認定之)。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以上土木工程類科考試及格。

    不具備前項資格者,仍得參加一般課程及進階課程,以提升橋梁設施日常管養學能,但僅核發受訓時數證明(附件二)。

七、證書效期與抵免機制

    進階課程結業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

    領有依公路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核發之初訓結業證書或回訓證明者,得抵免一般課程結業證書資格。

八、過渡條款

    本要點實施起四年內,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核發臨時資格證明(附件三),具有辦理鐵路橋梁定期檢測工作資格:

(一)取得公路橋檢人員初訓結業證書或回訓證明,並參加其他相關鐵路橋梁檢測訓練課程達七小時取得證明。

(二)已參加其他相關鐵路橋梁檢測訓練課程達十四小時並取得證明。

    前項臨時資格證明之有效期限,自核發之日起算四年。取得臨時資格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取得進階課程結業證書,始得繼續辦理鐵路橋梁定期檢測工作。本要點實施屆滿四年後,不再核發前項臨時資格證明。

九、其他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鐵路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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