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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 農授糧字第1151137306號

修正「葡萄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葡萄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第五點


部  長 陳駿季


葡萄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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