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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9月8日 農授防字第1151863202號

主  旨:「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但書第三款、第四款得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豬肉及豬肉加工產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九月十四日止,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五點。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九月十四日止,金門地區豬肉及豬肉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包括符合「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但書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下列豬肉及豬肉加工產品:

一、於金門地區屠宰之生鮮、冷藏或冷凍豬肉,並包括屠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二、臺灣本島製造,於金門地區販售,且完整維持原廠密閉式包裝之生鮮豬肉產品,由旅客攜出或以貨運方式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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