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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0日 客會綜字第11500067732號

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


主任委員 古秀妃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本會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二、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四、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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