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9月10日
客會綜字第11500067732號
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
主任委員 古秀妃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本會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二、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四、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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