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9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1504634820號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6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15年版彙編而屬臺灣省政府、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前臺灣省稅務局及前臺灣省稅務處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5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5年重新研審保留適用。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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