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辦理加強投資AI新創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辦理加強投資AI新創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七點、第八點
署 長 林俊秀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辦理加強投資AI新創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一、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加強投資AI新創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加強投資國內外AI新創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以促進AI及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七、本專戶投資原則如下:
(一)屬國內外AI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但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
(二)本專戶投資國內公司,或境外公司於我國境內執行主要營業活動,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於我國境內設立研發總部且境內研發投入占公司總研發投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於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占公司總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3、於我國境內僱用之員工人數達公司總員工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4、由公司提出具公信力之佐證資料,經本署專案核准者。
(三)本專戶已投資之國內公司,因國際化之實務需求,與境外公司進行股權交換,使本專戶持有境外公司股權,對於股權交換當次及後續該境外公司之增資,應針對個案進行專案審查,並經簽報核准後始得為之。
(四)被投資事業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五)單一被投資事業若同一募資輪有數家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時,當輪及之後增資輪次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金額不得低於本專戶參與之投資金額。惟該被投資事業若有其中一個搭配投資人認列投資損失時,本署得向其他同一被投資事業之搭配投資人提出同比例之投資損失;本款所述之投資損失,得僅就專戶投資金額提列損失。
(六)各投資案件合計之金額及比率:
1、本專戶投資單一企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且單次投資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2、本專戶投資之股權比率應低於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但若以特別股方式投資者,不限。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3、本專戶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最大股權持有者。
4、搭配投資人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使用投資額度五分之一。
八、本專戶投資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由搭配投資人提出申請,並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且不低於本專戶參與之投資金額。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二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1、投資於新創企業(原則成立八年內)者。
2、投資於申請時一年內曾參與政府AI產業定向培育機制,並經本署專案認定者。
3、投資於曾受國內外具代表性之數位經濟相關獎項獎勵,並經本署專案認定者。
4、其他本署專案認定之條件。
(二)後續增資之搭配比例不得高於本專戶初次投資時之搭配比例。
(三)搭配投資人申請共同投資時,投資前應由搭配投資人先行評估並擬具投資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形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財務及市場預估與可行性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家意見、投資條件、投資後管理作為與出場規劃等,由專案辦公室負責審查後建檔保存。
(四)搭配投資人應擬具投資評估報告及搭配投資協議送投資審議會討論,投資審議會由搭配投資人總經理(金融機構為協理級)以上或其指定授權主管人員召集,委員應包含本署或專案辦公室代表、搭配投資人代表及其所聘請之一至三位具財務、技術、市場、管理及產業政策等專業人士擔任,並應邀請國家發展基金代表列席,經投資審議會出席委員全體同意通過後進行投資。若搭配投資人符合第四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者,投資審議會須由專案辦公室辦理。若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時,須由專案辦公室辦理特別投資審議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五)搭配投資人就決議通過之案件,應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提交專案辦公室後,報經本署送國家發展基金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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