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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1日 路監車字第1155016004號

修正「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罰鍰作業規範」,名稱並修正為「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罰鍰作業規範」、「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預約作業須知」第一點、第八點、第九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預約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罰鍰作業規範」及「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預約作業須知」第一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

 

局  長 林福山

 

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罰鍰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一、依據:交通部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交路字第○九六○○三六○四五號函及公路總局(已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推動第八階段簡政便民措施,「簡政類」第五項辦理。

二、目的:公路局各監理所委託之代檢廠,得代收定檢車輛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以下簡稱公路養管費欠費)、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罰鍰(以下簡稱公路養管費罰鍰)。

三、代收對象:各公路監理所、站管轄車輛,尚有欠繳當季(年)以前之公路養管費欠費及公路養管費罰鍰並於該代檢廠參加定檢者。

四、代收項目:公路養管費欠費、公路養管費罰鍰。(不得代收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

五、代檢廠應負擔連線代收檢驗車輛公路養管費欠費、公路養管費罰鍰系統之軟硬體設備費用並負責提供各公路監理所、站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所需之資料,以供查核與銷案。

六、手續費請款方式及時程: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彙整前六個月之手續費,並於次月五日前逕向各公路監理所請款,各公路監理所於接獲請款申請,應於三個工作天內完成撥款。

七、代收款項繳回之規定:代收之款項應於收受之次日(如遇國定例假日得順延至上班日)中午十二時前以轉帳方式悉數解繳指定之公庫專戶,並應每日將收據報核聯、每日分項結算報表、公庫送款憑證報核聯表等列印留存備查。

 

八、退還費款之規定:代收費之電腦資料,經由線上即時傳輸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銷案,次日再由公路監理所、站下載及列印各項代收費用之交易明細報表,倘繳款人於繳納費款後,提出異議者,案件如經依複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費款者,由委託代收之公路監理所、站辦理退還,必要時公路監理所、站得請求代檢公司協助。

九、違反本作業規範之規定:

(一)代檢廠有違反本作業規範第七點,代收款項未依規定按時繳納,每逾一日加計新臺幣一千元作為違約金一併解繳,未繳款項並得於履約保證金中扣抵,逾三個營業日仍未依規定解繳款項者,經監理所書面通知,得終止合約,停止辦理檢驗工作,如不敷扣抵並得另向代檢廠請求損害賠償。

(二)因可歸責於代檢廠之事由致代收費款錯誤者,由監理所通知繳款人補繳短收之差額或退還超收之費款差額外,並同時檢具繳納收據影本,以書面限期通知代檢廠依每一張繳納收據新臺幣一千元整計算違約金給監理所作為賠償金。

十、已開單公路養管費欠費、公路養管費罰鍰單據,若有錯誤代檢廠不得作廢該單據,需填寫「公路監理加值服務代檢系統資料修正申請單」至管轄代檢廠之公路監理所、站更正。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預約作業須知第一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路監牌字第一○二一○○四五二九號函辦理。

八、受理車輛預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公路監理電腦系統查詢:

1、指定檢驗日期是否逾越預約日期。

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於預約日期,其有效期間三十日以上。

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件數與金額。

4、積欠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含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罰鍰)金額。

(二)登錄預約簿:

1、明確告知(一)各項事宜。

2、明確告知預約日期、時段及保留時間,逾時自動取消預約。

3、前一日或當日再通知確認。

 

九、如查獲未辦理預約者,除取消星期六上午增加之車額數外,並處以每日減少驗車數十輛為期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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