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9月7日
嘉監企字第11550240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翰等共計7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稱汽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及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趙○翰等共計7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稱汽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經本所雲林監理站、臺南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查證其應受送達人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布欄。
二、上開催繳通知書由本所雲林監理站(地址:雲林縣斗六巿雲林路二段411號)、臺南監理站(地址:臺南巿東區崇德路1號)之各應到案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案處所領取。
三、本件公告限繳日為115年12月31日前。
四、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各應到案處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檢附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單據號碼、年度期別及應到案處所,詳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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