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補助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補助作業規範」
署 長 姚士源
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補助作業規範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各地區產業發展,建立國內農產品冷鏈基礎設施與營運能力,提升產品品質與減少耗損,進而達到調節市場供應量與銷貨期,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申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補助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申請資格: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從事種植、契作或理集貨之農會。
(二)申請條件:
1、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土地面積應為二公頃以上,且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及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2、現有場域增(擴)建者,應經現地勘查確認現有集貨場或設施設備等皆為合法使用。
3、申請單位非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應檢附經法院公證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達二十年以上。
4、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應於第二階段技術審查結果送達後三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送本署,如需延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且期間以三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基準依財力級次核定最高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為配合執行並落實重要政策,得專案報請農業部核准,酌予調整補助比率:
(一)第一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
(二)第二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二十。
(三)第三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四十。
(五)第五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
農會補助基準,以推動公共利益為目的,補助比率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核定最高補助比率:
(一)第一類為一至十二組,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
(二)第二類為十三至十八組,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五。
(三)第三類為十九至二十五組,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
本規範生效前,依「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補助作業規範提出申請或已核定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公共建設計畫,其最高補助比率、補助額度,依原計畫辦理。
四、申請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設備)計畫,分為二階段審查(如附件一):
(一)第一階段政策審查:
1、提出申請: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條件者,檢具第一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二)及相關文件等資料函送轄區分署,由分署依申請資格及產業需求辦理初審,復送本署續行辦理政策需求評估作業。
2、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辦理政策審查會議。
3、核定補助:
(1)本署依政策審查會議結果及產業規模,核予先期規劃費用,補助款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同意函一個月內於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完成先期規劃補助計畫研提,並函送本署審查核定,執行期程以一年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2)先期規劃應確實檢討冷鏈物流中心定位、規模及效益,並預為評估採民間參與方式。
(二)第二階段技術審查:
1、提出申請:完成先期規劃之申請單位,應檢附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先期規劃報告書,送本署續行可行性評估作業。
2、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辦理審查會議,由申請單位簡報及審查委員詢答後,進行評分(如附件三)。必要時,得由本署邀集審查委員進行現場訪視。
3、核定補助:
(1)本署依審查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興建工程費用。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結果及工程期程,按年度分期研提補助計畫,並於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完成填報後,送本署審查核定後辦理。
(2)配合「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中程計畫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屆期,已核定之經費如未於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發生權責者,不予保留,其後續建置經費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本署不另予補助。
前項申請計畫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應送審議之工程計畫,基本設計階段送審議案件,應依農業部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流程規定辦理初審及複審。
採民間參與方式委託廠商營運管理者,應於基本設計階段前完成招商前置作業。公告招商達三次以上仍流標者,應先行檢討修正先期規劃,並依程序重新辦理技術審查。
五、計畫查核及績效評估:
(一)計畫核定後,由本署協助導入專家學者輔導團隊資源,輔導區域冷鏈物流中心符合政策目標。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辦理績效評估,回報銷售實績、效益,並應強化工作人員農產品冷鏈相關知能,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研提階段,明確規劃各工作項目進度(里程碑),並於執行期間覈實辦理;本署及分署得不定期派員現地訪視。執行進度未達預期者,應於限期內提報改善計畫。計畫結案時,應依查核表(如附件四)自評,並將結果併同結案報告送本署備查;本署得視執行情形,採取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辦理。
(三)工程期間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工程督導小組督導作業,包括工程之施工品質及進度。如有改善事項應限期改善,督導結果及處理情形將予以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六、其他應配合之事項:
(一)受補助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應配合本署辦理外銷、加工、儲存等產銷穩定措施,提供必要之儲存、調度及配送量能;採委外營運者,應將上開義務納入委外契約,落實執行。績效優良者,得優先納入後續補助或輔導;未能配合者,本署得視情節採取輔導改善、限期檢討,及列為未來申請相關補助之重要參據。
(二)請本署各區分署輔導受補助單位於受補助設置場域完成後三年內,取得理集貨場、包裝場或加工場等相關驗證,例如ISO、HACCP、Primus Labs、GLOBALG.A.P.、產銷履歷作物加工、分裝及流通驗證或有機農產品加工、分裝及流通驗證、花卉系統性作業規範等。
(三)本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凡經發現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用途支用、虛(浮)報、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設施設置地點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補助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相關之設施設備應為核定計畫期間內購置之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並應取得所有權與使用權。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補助之建築物及設施設備等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無相對應之項目,建築物主體以二十年為限,設施設備則以三年為限)查有毀損者,應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修建,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應視改善情形繳回已領取之其中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助單位對於建築物及設施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其為政府機關者,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或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非屬政府機關者,於未達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前(無相對應之項目,建築物主體以二十年為限,設施設備則以三年為限),應填具附件五報請本署審核同意始得處分,處分有所得者,應按補助比率繳還本署。擅自處分(例如轉售、轉讓、報廢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計畫核定後,補助之建築物及設施設備應將設置前、中、後階段,分別拍照建立資料以備查核。
(八)參與本計畫補助單位,須配合本署及各區分署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及相關資料蒐集,本計畫補助採用之相關圖檔文件、電子檔案及模型等,應無償提供本署及各區分署用於推廣宣導與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九)本署補助經費所建置之區域冷鏈物流中心,應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本計畫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者,應依法辦理採購。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農業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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