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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
財 政 部 部 長 莊翠雲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第六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