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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4日 院授主基法字第1150201762A號

修正「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院  長 卓榮泰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排放源檢查事項。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十二、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

  十三、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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