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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4日 院授主基經字第1150201732A號

修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


院  長 卓榮泰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四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主任秘書與行銷業務處、登錄保存處及主計室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構)代表或本院人員職務異動時,應予改派,補足原任期;學者或專家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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