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15年9月14日
院授主基經字第1150201732A號
修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
院 長 卓榮泰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四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主任秘書與行銷業務處、登錄保存處及主計室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構)代表或本院人員職務異動時,應予改派,補足原任期;學者或專家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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