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 署人考字第11500166344號
主 旨:核定林資軒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林資軒(A12599****)
一、現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A47010800C),桃園查緝隊,偵查員(1452),委任第五職等(P05)或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P06-P07),職務編號(A730100),海巡行政職系(A404),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二級505俸點。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為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三級520俸點,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A)。
三、獎懲事由:於114年2月17日於臺中港管制區35號碼頭,查獲貨輪貨櫃內576支汽車排氣管內夾帶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127.97263公斤,及犯嫌1人,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於維護政府查緝及防制毒品聲譽,與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確有卓越貢獻。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 明:
一、本案提經本署115年第6次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二、臺端如不服本令,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署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署 長 張忠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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