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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4日 運授全部字第1150300590A號

修正「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

附修正「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

 

部  長 李洋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全民運由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

  地方政府於預訂舉辦年度二年前之一月至四月間,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評選核定。

  本部為評選承辦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公開評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評估小組審議結果,由本部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二個月內核定。

第 八 條  承辦單位應於全民運舉辦二年前成立全民運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但承辦單位由本部協調核定者,得於辦理一年前成立籌備會。

  籌備會委員如下:

  一、承辦單位首長;承辦單位為學校或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二、本部運動設施規劃單位主管及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署長。

  三、參加全民運之地方政府首長。

  四、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秘書長。

  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秘書長。

  六、各該舉辦競賽種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七、承辦單位之代表。

  八、其他: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

  前項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規劃全民運各項籌備工作,並成立籌備處,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得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召集人聘任之。

  承辦單位除設籌備會外,並應設運動競賽審查會及運動禁藥管制會,分別專責處理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項。

 

  第一項籌備會組織章程、前項運動競賽審查會及運動禁藥管制會組織簡則,由承辦單位擬訂,併委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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