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9月15日
金管證券字第1150384073號
一、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應賣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一五○五四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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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應賣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一五○五四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彭金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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