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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5日 航務字第1150065100號

訂定「交通部航港局海運客運品牌評選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附「交通部航港局海運客運品牌評選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局  長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海運客運品牌評選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航務字第1150065100號令訂定發布

一、訂定目的: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海運客運品牌輔導暨評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輔導評選作業要點)第九點獎勵金發給作業,以獎勵營運單位持續投入優化場站與船舶之營運管理及維護,精進軟硬體服務品質,提升整體海運客運服務效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獎勵對象:

  獎勵金發給對象為依輔導評選作業要點第八點通過海運品牌評選者(以下簡稱獲獎單位)。

三、申請參加評選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參加海運客運品牌評選者,應依輔導評選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所訂作業須知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

四、審查程序:

  由本局或受委託單位依輔導評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組成評選小組,並依輔導評選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所訂評選標準為書面或實地審查評分。

五、獲獎單位依本局評選結果發給獎勵金,獎項及金額如下:

(一)金獎: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二)銀獎: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三)銅獎:新臺幣十萬元整。

    前項各獎項名額,依當年度評選結果及預算額度決定之。

    評選作業原則每兩年辦理一次;當年度申請案件評選結果未達評選標準者,該類獎項得予從缺。

六、獎勵金請撥程序:

(一)獲獎單位應檢附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撥付獎勵金;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切結書(附表)。

(二)獲獎單位領受之獎勵金由本局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所得扣繳及申報。

七、獎勵金用途範圍:

(一)獲獎單位領受之獎勵金,應優先運用於持續提升海運交通場站或固定航線客船服務品質、設施設備維護、人員教育訓練等事宜。

(二)獲獎單位為公務機關(構)者,其領受之獎勵金應於前款用途範圍內專款專用,並由其專責單位列帳控管。

八、督導及考核:

  本局或受委託單位依輔導評選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外,並得不定期書面或實地查核獲獎單位之獎勵金運用情形;獲獎單位未依前點規定運用獎勵金者,本局得收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金。

九、獎勵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本局得視評選認證實際辦理情形延長之。



交通部航港局海運客運品牌評選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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