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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6日 金管證投字第1150384252號

一、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法令另有規定」,包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得參與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為之公開收購為應賣人之情形。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四九一一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五年九月十六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五○三八四二五二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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