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9月16日 金管證券字第1150383995號
一、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辦理申購,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所稱定時定額方式,係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於委託書中以約定一定金額、固定商品、固定週期及委託有效期間等方式辦理受託投資境外基金。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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