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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6日 農授糧字第1151186199號

修正「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

 

部  長 陳駿季

 

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糧食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核發輸出入稻米同意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稻米品項,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稻穀CCC Code:1006.10.00.00-0。

(二)糙米CCC Code:1006.20.00.00-8。

(三)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CCC Code:1006.30.00.90-7。

(四)糯米CCC Code:1006.30.00.10-4。

(五)碎米CCC Code:1006.40.00.00-4。

三、申請人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出口稻穀或糙米者,並應敘明用途。經本部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文件。但有下列各款情形,應另檢具相關文件:

(一)為試驗研究用之輸出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輸出具有品種權之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出口證明文件。

(三)農民自產自銷者,或個人及團體之民間公益捐贈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輸出白米、糯米或二者重量合計在六公斤以下,輸出人於出口報單輸出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AGG99999999990」者,免依前項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本部逕予同意出口。

四、國內試驗改良場所育成之品種,未經命名推廣或命名推廣未達五年者,其稻榖或糙米不得輸出。但雜交一代之稻穀或糙米、或經本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申請稻米進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進口稻穀或糙米者,並應敘明用途。經本部審核同意後,核發進口同意文件。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應另檢具相關文件:

(一)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種子供田間種植生產使用者,應檢附:

1、種苗業登記證明文件。

2、非基因改造種子證明文件。

3、具有品種權之品種,應檢附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於國內種植之證明文件。

4、品種特性說明書。

5、種植計畫書:應包含種植時間、種植地點、種植面積、栽培管理方式、防範種子外流作法及行銷規劃等事項。

(二)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學術交流或試驗研究用途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輸入白米、糯米或二者重量合計在六公斤以下,輸入人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AGG98888888880」者,免依前項申請稻米進口同意文件,本部逕予同意進口。

六、業者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種子供田間種植生產使用者或單次進口稻米數量達十公噸以上者,應於通關後二週內,依進口報單每批取樣約一千公克,並分成二份,一份自行保存半年,另一份送本部農糧署當地分署。未提供樣品者,本部農糧署將派員抽查。

    業者依前項規定提供樣品時,應敘明報單號碼、進口商名稱、進口國別、進口日期、進口米種類、總數量等資訊。

七、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部審核申請案件應考量國家糧食安全、國家利益、品種育成、國內稻米產業發展、國內農民權益及政策需要因素,作為准駁依據。

八、本部受理申請後,依申請速別,分為急件及一般件之書面文件逐案審查。急件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個工作日、一般件自受理申請日起六個工作日為准駁之決定。經審查資料欠缺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或審查不予核發者,所繳規費無息退還。

九、本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二個月;進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一個月。



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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