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9月16日
健保承字第1150118059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
署 長 陳亮妤
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為激勵投保單位致力完成其投保與收繳健保費之效率,並落實績效導向,健保署依下列指標核撥補助款:
(一)投保人數指標:
投保單位依當月納保計費人數(被保險人及眷屬),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十二元。
(二)健保費收繳率指標:
投保單位於寬限期內繳納健保費,且收繳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並檢送正確欠費名冊者,依已繳納健保費之被保險人數,補助每人每月十七元五角。但收繳率達百分之九十未達百分之九十五,且檢送正確欠費名冊及催繳證明者,得依已繳納健保費之被保險人數,補助每人每月十七元五角。
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運用健保署補助款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報告表」送健保署備查。
健保署計算應核給投保單位之補助款總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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