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訂定「社區支持服務之內容及執行方式」。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
三、衛生福利部為推動病人社區支持服務,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病人與其家屬之需求,建構妥善之社區關懷、支持與照顧機制,促進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爰為旨揭之公告。
四、前點社區支持服務執行方式如下:
(一)全日型:於社區提供全日服務。
(二)日間型:於社區提供日間服務。
(三)居家型:於病人居住場所提供服務。
(四)社區型:於病人活動場域或社區提供服務。
(五)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執行方式。
五、地方衛政主管機關得提供之社區支持服務內容包含:
(一)日間照顧、居家照顧。
(二)社區關懷與訪視。
(三)社會參與。
(四)自立生活支持。
(五)陪伴病人規律就醫或提升病人服藥遵從性。
(六)指導病人處理日常事務或突發事件。
(七)病人與家屬心理衛生教育或情緒支持。
(八)諮詢專線。
(九)資源轉介或轉銜。
六、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得提供之社區支持服務內容包含:
(一)日間照顧、居家照顧。
(二)社區居住、安置。
(三)社會參與。
(四)自立生活支持(含同儕支持或個人助理)。
(五)社會福利或救助。
(六)病人家屬喘息或支持。
(七)諮詢專線。
(八)資源轉介或轉銜。
七、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得提供之社區支持服務內容包含:
(一)就業前準備。
(二)個別化與多元化之就業服務。
(三)建構就業服務網絡或開發友善廠商。
(四)資源轉介或轉銜。
八、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得提供之社區支持服務內容包含:
(一)協助就學期間之復健與輔導,或轉銜輔導。
(二)推展平等就學環境。
(三)辦理推廣教育。
(四)資源轉介或轉銜。
九、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hw.gov.tw/mp-1.html)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站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
(三)聯絡人:陳先生
(四)電話:02-85907694
(五)傳真:02-85907080
(六)電子郵件:moruei@mohw.gov.tw
部 長 石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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